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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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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1、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应当关注到各签署方的主体资格问题。

具体而言,企业作为被授权保护商业机密的一方,其必须证明自身拥有的确实存在且合法有效的商业秘密。

另一方面,协议的另一方,即需受到竞业禁止条款约束的员工,也必须符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满足协议生效的基本要求,都有可能使整个协议在法律意义上失效。

2、需要注意的是,竞业禁止义务的履行期限不能超出法定权限范围,即竞业禁止条款的实践期限不应超过两年。

否则,即使双方在协议内容中对阶段期限加以规定,也都不能改变违法属性,从而导致协议无效。

3、另外,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员工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具体事项,如果竟然没有被提及或者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共同协商解决这一问题。

但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愿给予员工合理补偿,那无疑表明该项协议并不会对遵守协议的员工产生实际性的法律效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竞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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