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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发疾病医疗费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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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突发疾病医疗费谁负责

根据相关法规法则,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内突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究竟应该由何方承担,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才可以做出准确判断与决定。

首先,倘若该员工已经成功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急诊、抢救等特定医疗状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此类费用应在尽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得以支付。如此以来,便表明只要员工已按规定参与社保,他们在工作期间遇到突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医保全权负责。

再者,若是该名员工并未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他/她发生的病情并不符合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范畴,此时医疗费用所应承担的责任主体则应当根据雇佣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做出决策。而且,当雇主有法定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却怠于履行义务,进而使员工在患病之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承受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时,那么这种经济上的损失就理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然而,另外一种情形是,若该名员工因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而被判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担负起医疗费用并对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员工突发疾病哪方负责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的,那么由用人单位负责;

(2)如果是因为自身疾病突然发病的,那么由员工自己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突发疾病医疗费谁负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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