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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来源:网络

一、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根据法规规定,单位负有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如若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员工可前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当员工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完成离职并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之后,雇主单位必须为其开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

此外,劳动者所得的薪酬、抵押金以及经济补偿等款项亦需在这份证明中得到明确定示且必须保障结清与退还款项。雇主单位则不应任意克扣、拖欠或者拒不退还,员工有权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明确提出要求结清这些款项。如若雇主仍坚持不予理睬,当事人可向劳动局提交申诉申请或者举报雇主的违法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工与雇主达到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雇主就应当在该时间点一次性支付清劳动者所有工资报酬。因此,依法履行离职手续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明确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必要程序所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单位不给开工资去哪里告

不发给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3、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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