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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津贴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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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生育津贴还有什么

1、生育补贴款项。女性员工在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的产假期间,享有生育类别的补贴款项。此项福利以对其个人上一个完整自然年用于社保缴纳的月度平均工资作为衡量基准,再根据其实际所需的生育与产假时长计算得出具体数额。此项补助将由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运营管理的专门机构,从相关的生育保险基金内进行支付。

2、生育医疗费用。当女职工确认怀孕之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前往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生育或者人流手术等,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事先设定好的定额标准拨付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产假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申请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1、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的提供);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提供);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证明(分娩的提供);

6、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7、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8、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深圳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产假生育津贴还有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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