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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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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合法吗?

在实践中,公司和工人之间真实存在着劳动关系,然而,有些公司却意图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逃避履行法定强制义务,如社会保险的缴费责任,这无疑是非法行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劳务合同中所赋予劳务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相对于劳动合同中针对劳动者所设定的福利待遇而言,普遍较低。

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在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时,违规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求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及企业运营成本负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这需要我们从如下几个核心要素进行分析考虑:

第一,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计划安排和管理约束;

第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三,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应该成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换句话说,如果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能够满足上述三个主要条件并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实际上它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当适用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监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和员工签合同盖哪些章

和员工签合同,一般应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

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签字应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以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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