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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对方不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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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开庭对方不来怎么办

首先,当仲裁庭依照法定流程完成通知对手方当事人的工作后,倘若对方未能基于正当事由出庭应诉,或者未经仲裁庭授权擅自离庭,此时仲裁庭有权认定当事人撤回了其申诉请求或按照缺席情形进行裁决处理。

接着,对被申请人而言,在放弃出庭应诉的选择中,将要承受因其未能提出有力证据与辩护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然而,请务必留意,仅仅依赖您个人的申述未必能够赢得全部的信任,您仍需为支撑自身主张提供充足的客观事实依据。

若在证明材料不完全或存在矛盾性、缺失等情况时,应当尽全力详细罗列相关有利证据,同时对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证据提供例外性的解释说明。

此外,也应尽可能使举证责任转向对方当事人。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劳动仲裁开庭申请人如何陈述

开庭陈述是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辩论意见的重要途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

同时,当事人必须了解一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的权力是平等的。仲裁委员会会依法保护,在庭审时,双方为自己辩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因此,当事人在开庭陈述时不但要充分灵活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遵守法庭秩序,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有序进行陈述,以免让自身陷入不利地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开庭对方不来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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