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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龄年假是法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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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龄年假是法定的吗

我们了解到,并非所有公司都有司龄年假这一福利制度,实际上,这项年假并非法定要求。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对于职工的年假天数有所设定。

具体来说,若您已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则每年可享有5天年假的福利待遇;

倘若您已累计工龄超过10年且未达20年,则相应地享有10天年假;

至于已累计工龄超过20年者,将拥有15天年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假均为带薪性质,且是基于职工的工龄进行相应计算得出。

而“司龄”指的则是您在目前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一般是用月为计算单位的标准。

如此一来,如果贵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此类规定就应当被视为无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按照职工的工龄来计算的。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是无效的。

二、司解散孕妇三期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法》法定的终止事由,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包含孕期职工,单位支付职工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司龄年假是法定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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