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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工伤对公司有什么损失

来源:网络

一、走工伤对公司有什么损失

在煤矿业的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并没有相关伴侣受伤事件的发生。

然而,如果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企业未能及时采取行动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由此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就需要企业自行承受了。

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作,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待遇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另外,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意外伤害或者被确诊患上职业病,他们所在的公司应该在事发当天或者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遇到特别情况,需汇报至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并获得批准,申请时限方可进行相应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那么员工及员工的亲属、工会有权利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在单位的所在地,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在实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应该由省级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工伤事项,应遵循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一条款规定的时效之内未能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那么在此期间里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涉及到工伤待遇的所有相关费用,都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走工伤保险误工费谁出

误工费由侵权人支付。

首先,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其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走工伤对公司有什么损失”,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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