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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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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申诉期限定为一年。

此种期限由当事人知晓或察觉到自己权益受到侵犯之时开始算起。

上述几项所述之申诉期限,可因其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积极主张其权利,或是向相关部门请教权益保障之道,又或者是对方当事人欣然同意履行相应责任而被打断。

自此中断之时,之前所述之申诉期限便将重新计算。

若遭遇不可抗力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上述第1款所设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那么这一时期将会暂时停止;

然而,自该段时间暂停的原因消除之后,相关的申诉期限也会随之恢复。

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由于拖欠工资问题所引发的争端,特定类别的劳动者如欲提起诉讼,无需受限于上述第1款所设定的申诉期限;

但若劳动关系终止,则相关申诉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抚慰金标准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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