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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孕妇吗?

来源:网络

一、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孕妇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对于已解除劳动合同的怀孕职员,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岗位都不得予以回绝:

第一,近期刚开始从事与职业病危害接触风险有关的工作但尚未经过离职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员;

第二,在当职期间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或因为工伤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职员;

第三,在规定期限内患有疾病或受到非工伤伤害,需接受治疗的职员;

第四,在职女性职工处于孕期、产后(哺乳)期的阶段;

第五,在本机构连续服务达到15年以上,并且距离正式退休年纪还剩不足5年的职员;

最后,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就业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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