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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未休年休假规定天数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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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休未休年休假规定天数怎么计算

原则一、对于具有休息权利的首次加入公司的雇员,在他们工作的第一年中可享有的年度休息时间是根据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的:

他们年度可以享受的休息天数为(该年份仍有多少天可供使用/365)乘以全年应享受的总天数。

原则二、在雇员提出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情况下,为了计算他们仍然能够享受的年假天数,我们需要用到以下计算法则:

他们有权享受的假期数为(已经过去的年份的天数/365)乘以他们全年应享受的天数减去他们在本年度内已经实际休息的天数。

原则三、如果雇主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雇员安排足够的年假休息,那么雇员将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这种情况下,没有得到充分休息的雇员所能拿到的补偿为:

在上一年度中,从他的收入中去除加班费用后的平均月份薪资除以21.75(法定假日)×200%(法定比率)再乘以应该得到的休息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在不同企业之间流动的就业的,连续时间原则上要求不能间断,也就是说在适用同时需强调“连续工作”必须是无缝对接,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否则不适用该款规定。

二、应休未休年休假仲裁时效

应休未休年休假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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