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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需要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仲裁期限是什么

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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