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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被告拖延时间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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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纠纷被告拖延时间如何解决

工伤纠纷被告拖延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诉讼时效:依照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且而且这一年的期限无法中断、中止。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是可以中断、中止的,所以:(1)只要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2)可以,只要期间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同上,只要期间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时效是中断的,要重新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1、过了诉讼时效期不使用于《工伤保险条例》。2、同上。3、成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再30天内提出,本人在1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养伤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工伤养伤期间工资,按照工伤之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正常发放,具体发放几个月根据具体伤情确定;一般发放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工伤纠纷被告拖延时间如何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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