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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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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

用工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用工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用工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用工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用工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用工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利弊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利弊为: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劳动合同到期算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算,是终止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补偿金,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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