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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员工合同期满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网络

一、怀孕员工合同期满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怀孕员工合同期满不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怀孕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用人单位单方与怀孕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员工可不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期满解除;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时,单方面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员工大病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员工大病,可不可以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除过失性辞退外,员工医疗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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