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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和工伤可不可以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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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和工伤可不可以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人可不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有冲突

工伤和交通事故并不冲突,由于工伤案件处理周期较长,一般在处理完交通事故案件后可不可以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目前,除了医疗费及误工费不可不可以双赔外,对于其他项目是可不可以同时要求赔偿的,二者并不冲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双重赔偿怎么赔

第一,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可不可以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第二,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可不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不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工商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交通肇事和工伤可不可以双重赔偿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不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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