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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体?

来源:网络

一、单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体?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不可以是单位,其不属于单位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而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单位。

二、敲诈勒索的相关行为有哪些?

(一)敲诈行为

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二)恐惧认识

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三)处分财产

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单位是不能够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的,一般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需要时具备完全刑事能力且年龄达到法定成人年龄的自然人的。如果敲诈勒索的涉案情节越严重的,且涉案的金额越高且造成的后果越恶劣的,犯规嫌疑人会受到的处罚就越严重。

三、敲诈勒索的钱怎么处理?

1、敲诈勒索罪赃款可以退还给受害人。

2、也可以先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返还受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本文总结了与单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体有关的内容,使用暴力的手段胁迫受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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