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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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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产假工资的发放时间的规定:如果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则产假工资由企业在其约定的时间内按月发给职工;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应当在职工休产假的期限按月享有生育津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与职工的原待遇一致。职工因遭遇工伤而申请停工留薪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则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工资按照其原工资水平来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给职工其应得的工资,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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