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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是否给补偿

来源:网络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是否给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没有劳动合同被辞退是否能得到补偿

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如果因为以下情形之一被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但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工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被辞退;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终止合同。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且辞退劳动者的,除了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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