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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判完不给钱应该如何办

来源:网络

一、工伤判完不给钱应该如何办

工伤认定做完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赔偿的,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讨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地工伤纠纷应该如何办

(1)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

(2)关于因工伤认为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3)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登记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7)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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