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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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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

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约定,比如约定月工资数额、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但并不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该三类解除均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的协商一致解除,而不能是双方签订合同时进行事先约定的解除。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提前两个月通知并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如若因此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如何确定是N、N 1还是2N?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常听见的就是N、N 1、2N这几个字眼,那么这些字符究竟代表着什么呢?

(1)N表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几年就要支付几个月工资;

(2)N 1中的 1其实就是“代通知金”,如果企业提前30天通知你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 1就不用支付,如果没有,那么就需要支付该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2N则是表示双倍赔偿金。

搞懂这些字符所表示的意思后,就要明白什么情况下补偿金为N?什么情况下赔偿金为N 1?什么情况下赔偿金为2N?

1、大部分离职形式,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为N;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种情形在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为N 1;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也就是2N。

三、劳动者强行休事假,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事假,本质上是一种保障性休假,为的是让劳动者在正常休假之外临时处理一些紧急的私人事务。目前,事假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范畴,法律没有专门关于事假的强制性规定。至于劳动者能不能请事假、能请多少天事假,关键要看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劳动者能否休事假的决定权在单位。

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缺勤行为。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专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故旷工连续三天或者五天的,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请事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属于强行休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旷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请假是因为尽孝道或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强行休假的,不能以旷工论。

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劳动期限、工作地点等进行协商约定,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看,恰好是不允许事先约定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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