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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来源:网络

一、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900元一个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是18.1元每小时。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广东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

1、一类地区广州为2300元每月、深圳为236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2元每小时;

2、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1900元每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每小时;

3、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为1720元每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每小时;

4、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为1620元每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每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多少

工作日加班时薪不低于平时时薪的1.5倍。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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