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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来源:网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其实在劳动仲裁答辩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答辩理由,可是,劳动仲裁的答辩理由根本就没有固定的参考依据,例如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也要根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原因进行答辩,答辩理由不是随便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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