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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网络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事实上,劳动仲裁的流程不管在哪里都是一样的,劳动仲裁过程中,适用的

法律依据也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仲裁机构只受理劳动争议,劳动者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公司确实侵犯到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二、哪些劳动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保密协议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被允许的,但是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之下所进行签订的,通常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关于保密问题作出约定,一旦违反支付违约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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