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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来源:网络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不一定是需要本人到场的,且能够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在上文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对于劳动仲裁是否请律师应当根据相应的情况而论了,且劳动仲裁的收费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是什么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意味着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普通的劳动合同当中是不能够约定违约金的,除非说提供了相关的培训服务,那么违约金的金额不能够超过提供培训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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