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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怎么补偿

来源:网络

认定工伤后,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获得以下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认定工伤后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自理障碍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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