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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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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如何处理?

假释期满后犯新罪的处理是对于新的犯罪行为进行一个立案处理,然后由法院来进行一个判决,毕竟假释的期间已经刑满释放了,那么就不能够再对原来的刑罚进行一个数罪并罚,而是重新的来进行相关的处理,这是《刑法》当中86条明文规定。

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申请假释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一) 法定的对象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释就代表着犯罪人员是可以在监外进行服刑的,只要服刑完成那么将恢复自由的身份,而对于在期满了之后又犯新罪的,那么也会按新罪来进行立案侦查,不会存在有撤销假释的情形,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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