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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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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辞职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多少条?

主动辞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五类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员工不愿续约的;

(2)单位未合法提供劳动条件、支付报酬等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员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经培训和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5)单位破产、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了,关于主动正常辞职的,您需仔细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想要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者,请仔细看第三十八条。

在当代社会劳动者进行一个就职或者是辞职,都是他自主选择的一个意愿,任何人都不能够干涉到这种自由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工作的不是特别的顺心的话,就可以选择辞职,但是前提也不能够损害用人单位的一些合法的利益,比如说要提前通知,让他们安排人员来进行一个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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