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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亮点

来源:网络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亮点

余立宁

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很多新规定,劳动者维权成本会大为降低,维权周期也大为缩短。现分析如下:

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裁判的效率,是当事人关心重点之一。多年来实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工伤案件还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前置程序,通常劳动者维权需要,一两年甚至时间更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一裁即为终局裁局。这是从司法程序上进行简化,这样,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二、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减至四十五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十日缩短至不超过十五日,其目的是显然是为了提高仲裁工作效率。

三、劳动者维权更加容易。1.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过去劳动仲裁收费无减、免、缓之规定,劳动者维权不得先付一笔仲裁费,对于经济本已经困难的劳动者而言,很多劳动者不得不因此而放弃权利,或者选择其他极端方式解决纠纷。由政府财产解决仲裁费问题无疑为劳动者维权找开了方便之门。2.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案件未制定特别证据规则,由于劳动者,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依据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很多的权利,因程序上的问题无法实现。《劳动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承担举证责任。

四、劳动争议时效延长为一年。 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立法时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权益得到尽快的维护,所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一时效当事人即被视作放弃权利。而在劳动法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拖延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找各种借口把60日的时效拖过,然后再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如果听信了用人单位的谎言进行等待,在用人单位翻脸后就失去了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结果是受到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劳动仲裁法》针对这种情况,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确定了足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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