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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亟待立法支持

来源:网络

    近年来,劳动争议连续高发。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长。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该院2002年至2005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原因进行分析表明,“强资本、弱劳动”的问题日益凸显,亟待调解立法支持。从司法实践看,案件递增的成因与特点

    据栖霞区人民法院司法资料统计表明,2002年至2005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55件,其中2002年64件,2003年133件,2004年256件,平均每年增长51%。2005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2件,虽与2004年相比有所下降,但仍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的10%,其特点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较多,涉及法律法规繁杂。除涉及较多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之外,还有因加班费、培训费、岗位(职务)调整、劳动者跳槽、委培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群体纠纷发生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如彭友金等49人诉南京某集团因支付经济补偿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某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戴某等476人因工资及生活费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这些群体纠纷案件,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涉及企业类型广泛。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及乡镇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发生争议的较少。

    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多。表现在企业改组、改制、关闭破产过程中,因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或不落实国家规定的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或无力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债务而引起。

    案件审理难度大,判决难执行。由于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灵活的用工方式增多,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对现在造成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复杂。

    通过具体分析当前劳动用工制度的现状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改制中引发的劳动争议较为普遍。如改制中的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极其平常,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也不断出现;中外合资企业劳动争议上升趋势明显。一是未能为劳动者依法参保。企业采取漏报、少报、错报的形式,降低参保费用。二是企业为追求高效益,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增加工作量,却不愿支付加班工资。三是合资企业自身管理不完善导致纠纷发生;大量中小型私营企业不能做到依法用工。近年来大量乡镇企业改制被个人买断,因此大量违法用工现象极为普遍;乡镇企业应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得不到落实;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保护。

      从争议调解看,出现令人担忧的滑坡趋势

      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尽完善,使得“强资本、弱劳动”的这一问题日益凸显,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纠纷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劳动争议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与此同时,从江苏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却出现了滑坡趋势,尤其是企业调解组织大量萎缩,职能作用有所削弱。在记者的采访中,南京、无锡、连云港等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分析认为,造成这一现状,主要是原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的国有企业受到改制重组、破产等因素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减少;而大量非公企业又没有依法建立调解组织;加上体制上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置于企业内,作用发挥受制约因素太多,比如一些工会干部和调解人员怕得罪领导丢了饭碗,不敢大胆依法公正调解,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利益的代表,其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体身份受到质疑等。“而立法滞后,则是一个无可回避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现行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对劳动争议调解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发布于1993年,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距今都已十几年,其相关规定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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