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工资发放不及时职工辞职应获补偿

来源:网络

2004年,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对职工的工资发放推迟到每月的28日,但未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当年6月,黎某便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认为黎明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只得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仲裁委支持了黎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http://blog.focus.cn/~wjlawyer

北京房地产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9 8499), http://www.jobems.com/blog/default.asp?BlogID=700045&BlogType=1 中国房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房产律师专业提供房屋买卖咨询、房屋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房屋拆迁补偿、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可预约面谈!

律师个人主页:http://www.lawyerzm.com/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