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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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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为广大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的改善带来了实惠。在一个时期内,相当一批市民享受到了购买福利房的优惠待遇。然而,在家庭关系出现变化,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时,购买福利房的产权归属争议日益突显出来。

王军和张莉于1990年结婚,婚后夫妻俩购得一套由王军单位分得的福利房。购房款由王军的单位和他们夫妻各出一半,在产权证上房主一栏只写下王军一人的姓名。2002年王军、张莉二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莉认为这套住房是当年夫妇共同出资购买,应当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因此自己应分得一半。但是,王军却坚持认为,房子是他所属单位分的,而且,产权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房屋归属的惟一的法律凭证,写着谁的名字就应该归谁。所以,这套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对于福利房的产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王军、张莉各自的看法,恰恰是这两种不同观点的基本反映。为妥善解决、处理福利房的产权问题,依照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的原则,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照此规定,虽说那套房屋是王军单位所分,而且该单位付出了一半的购房款。但是,购买房屋的个人出资部分,是在王军、张莉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属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因此,虽然该房屋产权证只写在王军一个人的名下,但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张莉完全有权要求得到应当属于自己的一份房产。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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