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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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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

    管理的内容

    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

    (一)管理的内容

    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原则,经营者工资收入实行“挂钩、封顶、审批、试点”的管理办法,即经营者工资收入与经济成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对超常增长与职工工资收入悬殊过大的给予适当限制,其工资收入应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年薪制试点。

    1.挂钩。经营者初始工资收入水平参考本人现有工资水平,剔除不合理收入项目后确定。每年年终时根据企业实现利润(或减亏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确定其工资增长水平,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否定指标,在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以前一年的资本金利润增长率作为当年经营者工资收入的浮动增长率。

    2.封顶。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两条封顶线就低不就高,按低线执行。确有突出贡献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奖励。

    3.审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规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应由企业提出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规范化股份制企业和按《公司法》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工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4.试点。有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以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

    (二)管理办法。

    1.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发生亏损时,经营者工资收入应与职工工资同幅度下浮。

    2.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调整中涉及经营者工资收入的部分,应先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能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

    3.经营者工资收入应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工资收入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审定。

    经营者工资收入实行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申报表》,以供监督检查。

    4.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企业,应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贸委、国资局《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并按本文规定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封顶”。

    试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审批,仍按年薪制试点的有关程序执行,同时执行工资收入报告制度。

    5.集体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监督检查

    经营者工资收入是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和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执行,凡经营者工资收入未按此办法审批和擅自提高工资水平的,按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4日闽劳保[199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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