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

来源:网络

    (一)1985年至1991年底,经省、市政府批准,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龄津贴按5角计算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每人长一级工资。

    (二)1992年1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资按三项之和减5元就近上靠再长半级工资的办法加以确定。个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在工资待遇上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1992年以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原经省、市政府批准职工享受的职务补贴,可按实际数额核给企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非挂钩企业核入工资发放计划。

    (四)这次转轨变型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审批程序时间,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确定;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劳动局审批,起薪时间不得早于1992年1月1日。

    [详见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4日辽劳(薪)[1992]186号)]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