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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

来源:网络

    内容提示:

    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

    工资预留户资金的用途

    预留户的范围和条件

    预留户的申报程序

    部门职责

    (一)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

    1.困难企业工资预留专户制度,是对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困难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在基本存款帐户下,开设一个工资预留户,作为基本存款帐户的附属帐户,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企业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首先转入该户,作为工资基金帐户和工资储备基金帐户的补充资金,用于保障发放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2.工资预留户应预留出企业全部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3个月工资。预留足3个月工资后,不再由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资款划转资金。但由于补充发放职工最低工资和生活费,使工资预留户资金不足时,应继续划转,以保证工资预留户资金充足。

    3.工资预留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能够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后,由银行提出取消企业工资预留户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及时取消企业工资预留专户。工资预留户中的资金转入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帐户,作为企业特殊工资储备资金,企业不得擅自挪用。

    (二)工资预留户资金的用途。

    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应首先使用工资基金帐户和工资储备金帐户资金。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不足以发放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最低工资或生活费时,不足部分可动用工资预留户的资金补齐。工资预留专户资金属于特别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职工正常工资和奖金,更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对挪用工资预留户资金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工资预留户资金是专项基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划拨或挪作他用。

    (三)预留户的范围和条件

    1.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亏损状态的企业(称困难企业,下同),经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同意后,可建立工资预留专户。非困难企业无论其工资基金和工资储备基金是否充足,均不能开设工资预留户。

    2.条件。建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必须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自身通过积极努力,实际提取的工资基金加上历年滚存的工资储备基金,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企业。企业只能在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立工资预留帐户,作为基本帐户的附属帐户。不允许在非基本帐户开户行建立工资预留专户。

    (四)预留专户的申报程序。

    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申请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开户行同意后,由银行为企业开设工资预留专户。

    (五)部门职责。

    1.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底数,做好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核工作,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在建立工资预留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企业用好工资预留户资金。

    2.开户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专户,并按照企业的委托将企业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及时划入工资预留专户,并监督企业用于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因被拖欠货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发不了工资的企业,银行要主动与欠款企业开户银行联系,相互合作,帮助双方企业核定债权债务,督促欠款企业开户银行按规定向企业发放贷款,定向定量归还被拖欠企业,以保证被拖欠企业支付职工工资。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省经贸委、人行河北省分行、工商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进一步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14日冀劳[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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