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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员工的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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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部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已开始进行体制改革.逐步成建制转为企业。为适应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妥善处理好转制人员工资分配问题,现就国家机关成建制转入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或其他企业集团,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以及机关机构改革分流到企业等人员的工资核定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凡是由国家机关成建制转入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或其他企业集团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简称“成建制转为”,下同),要本着工资制度改革与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原则,在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同时,其工资制度一律由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为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对职工档案工资进行重新核定,以此做为成建制转为企业后职工退休时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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