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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工资协商制度解读:保护好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

来源:网络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集群经济特征明显,同行业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行业特性。然而,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经过多年来各级工会的努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和职工人数每年都有两位数的增长。截至2008年9月,全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

    浙江省温岭市在羊毛衫等7个行业中开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确定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实现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改善了行业内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6年来,温岭新河镇羊毛衫行业职工工资(工价)年增幅在5%—12%,劳资纠纷减少了70%。

    江苏省射阳县实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后,2008年比2003年人均月工资提高了1.75倍。据对5000名职工进行抽样调查,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满意率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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