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机关 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来源:网络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取补休或轮休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

    (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两项之和,日工资为本人月基本工资÷20.92天。

    (三)对加班问题应严格控制,每月加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6小时(4.5个工作日)。

    [详见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2月17日浙人薪[1995]19号)]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