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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加班也要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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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可长期待岗在家,于是他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每月工资800元。黄可在公司星期六、日经常加班,但公司认为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每月支付报酬,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一年后,黄可从物业公司辞职,来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元,但仲裁裁决支付他加班费150元。黄可不服判决,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给付黄可加班费5000元。

    本案中,一个关键点是黄可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黄可到物业公司上班,该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但因黄某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故黄可与物业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尽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黄可长期加班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一概不予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应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由于公司没有向黄可支付加班费,因此法院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确定黄可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工作情况,核定黄可的加班费数额,要求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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