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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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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东府办[2004]10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和东莞军分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到我市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其在我市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没有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发给其本人。二、在异地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到我市且没有就业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其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并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即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连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我市。转移后,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标准发放,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原属我市户籍且曾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到异地且没有就业的,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办法为其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回我市没有就业且失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我市的,可按我市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3)3号)、《关于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3)73号)的规定,对符合城镇失业人员条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劳动就业服务待遇,具体包括:一是可享受劳动部门组织的三次全额补贴就业培训;二是可享受免费推荐就业服务。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莞军分区政治部、东莞军分区后勤部二○○四年十月八日附: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警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想方设法落实好、解决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培训,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二、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在军地之间顺利衔接。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辖区内部队共同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对需要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军地双方协商办理。部队政治机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人员,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部队团以上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对符合城镇失业人员条件的未就业军人配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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