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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解约特殊福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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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实践中,为争取和留住优秀人才,部分企业给予部分员工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和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若规定用人单位无权索回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上海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剩余福利,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相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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