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来源:网络

《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劳动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及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若悠网小编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规定进行了归纳:

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一、因工资支付问题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对付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1、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额外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