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聚焦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来源:网络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牵涉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当前,国内经济转型紧迫与全球经济不稳定加剧交互作用,劳动者要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也逐步上升,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压力增大,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不断出现。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白皮书,对2014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梳理。

因结婚休假遭辞退

“婚期本来是想凑个假期,可算了三次(合八字)都这么个日子。当我听人事部门传达了您的意思:如果要请婚假那就离职吧,我顿时就懵了。我知道我结婚对您来说是个噩耗,可我真的不想失去这份工作……”

2014年4月18日,医药公司29岁的小王“斗胆”给老总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想请4月21日到25日五天假期。两个月前登记结婚的她,想在4月23日举办婚礼。

收到邮件的第二天,老总把它转发给人事部门,并告知这是先斩后奏,21日也就是周一例会上讨论。例会上,老总表示,小王未经允许私自旷工,待其上班时,由其选择自动离职或旷工离职。

4月28日,小王来到公司上班,被以“4月21日至25日未按公司规定出勤,连续旷工5天,情节特别严重”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书面通知。小王拒签后,公司做了邮寄送达。

而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旷工,于是向仲裁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4月8日,我向人事部门请过婚假,得到‘请假就离职’的答复;4月11日又通过QQ向老总请假遭拒;无奈之下,4月18日晚发了邮件。”小王说。

“4月8日、11日的请假,被告并不清楚;收到18日的邮件后,被告未告知原告不准假的意见;21日的决定,考虑到原告正在举行婚礼,为不影响其情绪,也未联系告知。”医药公司表示,“原告担任药品注册专员,这个岗位上只有她一个人。”

据查明,医药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载明,如员工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作息管理制度、补充条款”又规定,对于病假、婚假等特殊假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婚假应提前1个月向部门领导与总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等。

对于双方争议,承办法官程小勇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5天未出勤上班是否属于旷工。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4月8日、11日,原告分别提出过婚假申请,4月18日晚再次发送电子邮件。而在收到邮件至28日原告再次上班前,被告并未告知不同意婚假申请,也未通知原告需回单位上班,且该期间原告确在举办婚礼。

程小勇指出,虽然原告未按公司要求请休婚假,其在周五下班后通过电子邮件请休婚假的方式也欠妥,但婚假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假期,在被告未明确拒绝婚假申请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旷工,既于理不合,也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判决恢复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2015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无劳动关系存争议

近年来,很多外国人来到中国就业,相关劳动争议也不断出现,其中尤以跨国关联企业为典型。

据法官童蕾介绍,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实际控制关系复杂、管理模式同中有异,给案件处理带来一些难题,表现为:劳动者与境外母公司签订合同后,被安排到中国工作,工作内容安排、社会保险缴纳等主体交叉,劳动关系确认难;员工手册等管理制度直接翻译母公司版本,未按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效力存疑等。

ZOELINORO,马达加斯加国籍。2014年8月,她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固)支付2013年生育期间工资差额4150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670元。

“原、被告并无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锐固工业(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固亚洲)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由锐固亚洲派至被告处工作,担任市场营销专员。”

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显然不认可,“自己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明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上海,受被告管理,也由被告发工资。”

对于上述争议,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于2008年、2010年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签订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1月26日至2012年1月31日。2010年前被告曾凭该两份合同为原告办理就业证明。

而原告与锐固亚洲也签有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雇佣协议,约定原告在公司市场与销售支持部门任职,主要工作地点在上海,原告有权每月获得15000元港币的税前薪资等。2011年后,被告办理的就业证明延期手续,都以此合同为申请依据。

2013年5月22日,被告收到这样一份电子邮件,“我想要通知您,我将辞去我的锐固工业(亚洲)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一职,生效日期为5月22日。”

后ZOELINORO认为,自己产假结束后,因不了解中国法律,受了诱导提出离职申请,故在仲裁未支持相关请求后,提起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有无劳动关系。”承办法官童蕾指出,“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从查明的事实看,原告辞职时,只和锐固亚洲签订了的劳动合同,其在邮件中也明确自己是锐固亚洲的项目经理。另外,原告工资以港币形式支付,其虽否认系锐固亚洲支付,但未提供银行交易明细以资证明,被告则提供盖有锐固亚洲的工资转账明细;原告虽在被告办公地点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从事被告安排的劳动和业务。

综上,2014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案件已生效。

第27次走进裁判场所

2015年4月7日,是戴某最近一次上诉立案的日期。算起来,这已经是他第27次走进裁判场所。从2011年7月6日开始,戴某先后提起9次劳动争议仲裁,每次仲裁后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又无一例外提起上诉。

戴某是造船公司员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造船公司开始实施《2010年度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系争方案)。按照该方案,员工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奖和津贴三部分组成。

就在方案实施当年,戴某与造船公司开始了纠纷“马拉松”,先后就2011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岗位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差额与被告发生7次争议。

在岗位工资上,被告按照就近就高的原则,确定原告工资级别为5岗10级3810元;在绩效奖金上,被告建立内部二级绩效考评,各班组进行全员考核,以车间周计划及个人每天施工项目完成等为依据,100%完成的提取人均600元,未完成的,按百分比扣除。

方案实施后,被告按照上述规则支付原告工资。而争议就发生在方案上,原告坚持认为,“根据方案,原告工资标准应为6岗11级;至于奖金,根据系争方案,即便按5岗标准,最低也应为792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系争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被告按法律规定告知了原告,确定原告的岗位工资为5岗10级也合理有据;至于系争方案中的绩效奖金规定,系针对各责任部门的考核,而非员工,员工的绩效奖金应按照二级绩效考评发放。

9次诉讼中,1次因原告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裁定驳回起诉;3次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3次因被告未提供原告所在班组生产记录表、绩效奖金分配情况等,原告诉请的5892元、4163元、14400元,分别被支持1176元、318.9元、1000元不等;还有2次诉讼,原告分别要求支付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差额等,都因不符合条件、缺乏依据等被驳回诉请。

■新闻透视

劳动者权利保护中的“隐疾”

据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顾丹丹统计,2014年该院判决的1145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完全或部分胜诉792起,占69.17%;劳动者败诉353起,占30.83%。劳动者败诉原因集中在证据缺失、时效已过、诉请不切实际等方面;用人单位败诉则主要由于制度与用工不规范引起。

“与这些显性问题相比,有三类隐性问题,可能更需要引起注意。”顾丹丹说。

首先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2014年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27件。

顾丹丹梳理发现,该类女职工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达到81.48%,多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需要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采用“迂回”方式,如:女职工因怀孕身体不适就医,医院开具病假单,用人单位将病假冲抵年休假,或认定请假手续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对工作中的轻微过失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以保护“三期”女职工为由,变更工作岗位,变相降职降薪等。

浦东新区法院法官童蕾则在案件中发现一些“生病”的病假单,主要有四类:一是病假单虚假,如从网络渠道购买病假单,伪造疾病证明专用章;二是病假单瑕疵,存在涂改、倒开等表面瑕疵;三是开具流程瑕疵,如未按医院正常流程挂号就医,而是通过朋友问诊后开出病假单;四是不提供原件,包括病假单原件、就诊记录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等。

据统计,2014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病假单不规范导致双方发生工资支付甚至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为24起。

此外,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俞波还特别指出,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隐疾”,不仅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滥用”表现为: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申请仲裁,并起诉、上诉;提出巨额赔偿要求,有的高达几千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规避执行,以其他事由另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申请保全,导致前案执行中止。俞波表示,当事人滥用诉权,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成本低廉有一定关系。

■社会观察

总体向好中两类问题值得重视

劳动争议状况受国家政策、经济稳定性、就业环境、纠纷化解机制等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看,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度的“晴雨表”。

据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俞波介绍,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到2014年7年以来,浦东新区法院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2025件、3048件、3498件、2648件、2307件、2318件。2010年到达峰值,之后总体下降,近两年较为平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过初期的调整和阵痛,整体用工环境、劳资关系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完善。”俞波分析。“而从2014年审结的案件看,在经过仲裁处理后,调解、撤诉案件仍达到44%,体现了法律规定、既有判决等带来的稳定预期。”俞波说。

“这两年群体性案件降幅也较明显。”俞波说。据统计,2014年浦东新区法院受理10件以上群体性案件7批113件,较2013年的12批230件,降幅达50.87%;2013年较2012年的42批816件,降幅则达72%。

俞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情况总体向好,不过也有两类纠纷值得重视。

首先是80后、90后劳动关系稳定性较差。受理的纠纷中,35岁以下的劳动者比重不断增大,从2013年的38.49%增大到2014年的43.30%。

俞波分析,年轻人劳动关系不稳定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行业。涉案80后、90后集中在房地产、餐饮、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受市场走势影响大、稳定性相对较差。二是经历。80后、90后由于年龄小、工作经历少,较容易有跳槽行为。三是权利意识。相较于前辈,80后、90后受教育水平更高,维权意识更强。

其次是加班工资。2014年判决的1145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占劳动争议判决案件的33.10%。

俞波介绍,加班工资往往金额琐碎,对过去数年中的每一天上下班时间、每个月的工资基数、每一年不同的法定节假日,都需要一一计算核对。

从证据上看,劳动者无法掌握单位的考勤资源,举证困难,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又往往得不到劳动者认可。从性质上看,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还是劳动者自愿行为,也往往争议较大,尤其如保安、门卫、司机等行业劳动者,其正常上下班时间本身就难以界定。

■法官建议

抓住重点共享联动

劳动争议牵涉多方,需要源头预防和联动化解兼顾。

从源头上解决劳动争议,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俞波建议,必须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市场,促进依法用工。而根据案件审理中掌握的情况,“抓好用工市场,要抓住两个重点”。

一个是重点领域,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时制度、加班制度、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法院、劳动行政机关、仲裁机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听取企业意见,增强其改进用工行为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另一个则是辖区内重点企业,尤其是用工群体较大、涉案较多的重点企业,可依托其工会组织,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实现司法、行政、行业协会与企业的良性互动。

俞波介绍,“针对辖区内劳动争议纠纷的突出特点、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近年来,浦东新区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份,发布白皮书4份,并持续跟进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落实和回馈情况。”

针对纠纷的化解,该院法官程小勇则认为,应特别发挥仲裁和诉讼相衔接解纷模式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努力提高裁审之间的统一性。

据了解,浦东新区法院通过推进裁审例会制度的常态化和长期化,定期通报双方在案件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劳动争议纠纷的前沿动态,对新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商谈应对措施,妥善化解矛盾。

“主要是深入沟通办案思路和法律理解,分享化解矛盾方面的经验心得,共同提高调解能力和办案水平。”程小勇说。

“在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上,多方联动化解机制也非常重要。”俞波认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开展企业监察的直接执法部门,其执法口径等对调整劳动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是最为了解劳动争议案情的基层组织,也是最易掌握化解劳动纠纷的关键组织。

从浦东新区法院的经验来看,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共同建立劳动争议多方联动化解和处置机制,形成“资源共享、工作联动、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的格局,才更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形成。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