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吗

来源:网络

超市收银员是比较辛苦的工作,其工作的时间比较长,其次,他们数的钱全是别人。那么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吗?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知识,欢迎阅读。

网友咨询:

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一周前,因验钞机出现故障,而超市在我反映后没有及时处理,甚至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要我继续收取货款。由于当天的顾客实在太多,以至于我虽然一直小心翼翼,但下班后向财务缴款时,仍被告知自己收到8张百元假币。超市随即借口其和我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要我自担全部损失,并表示将在下月发放给我的1300元工资中一次性扣清。虽然我曾一再辩解,可超市就是固执己见。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

律师分析:

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与之对应,姑且不论超市一次性扣除你的工资达800元,大大超出了你月工资的20%,也不论扣除后你的月工资仅有500元,已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仅就公司要求你赔偿的条件而言,本案也不具备:

一方面,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需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的发生。可你既不希望收到假币,也没有对收到假币听之任之,放任自流;重大过失是指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你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曾向超市反映,被超市强令继续收费期间也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不但已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心尽责,即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相反,超市没有及时对验钞机作出处理,甚至让缺乏假币识别知识的你继续收取货款,当属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错。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