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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欠薪跑路,法院判其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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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快到年底了,不少在外辛苦一年的劳动者即将返乡过年,能否顺利拿到工钱是他们最关心的事,往往此时也是欠薪的高发期。那么拖欠工资的老板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男子恶意欠薪“跑路”,法院判其拘役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浙江人周某看好古田镇及周边丰富的竹林资源,租用当地一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开始生产竹制半成品,并雇佣赖某、黄某、熊某等十二名工人参与生产,但作坊经济效益并不好。

2014年12月周某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合理解释安排,就偷偷离开古田镇,从8月至11月一直未领到工资的十二名工人轮番打电话给周某均未果,2015年1月周某的手机更是直接关机。

上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维权投诉后,于2015年6月向周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周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2015年8月24日经网上追逃周某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周某付清全部工人工资113980元,并得到工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周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因恶意拖欠12名工人11万余元工资,被上杭法院一审判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恶意欠薪具有以下行为的应予立案侦查: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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