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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可以“明码标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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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最近入职某商场担任柜台销售员。由于人手紧张,他经常要加班,连周末也不例外。考虑到部门经理曾告诉他“公司会依照制度支付加班费”,小张便任劳任怨地坚持了下来。可是第二个月拿到工资和加班费时,他却发现,到手的加班费和他自己计算的数额相比差得太远了。他去询问部门经理,经理却告诉他:“咱们公司支付加班费都是按规矩来的,绝不会少了你的。”随后,经理给了他一份公司内部制定的“加班费发放标准”,上面标明,柜台销售员工晚上加班每小时7元,周末每小时10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15元,且每天的加班费50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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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标准,小张实在无法接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他每月的工资有3000多元,计算下来自己的小时工资也在18元以上。而放弃休息时间换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居然和自己的小时工资相差这么远,真是出乎他的意料。他与经理理论,但经理却说,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人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的:“怎么能因为你一个人例外?”

小张觉得不公平,但又不确定加班费是否真的可以如此“明码标价”,便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在仔细了解小张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合同约定后,监察员告诉他,公司对加班费“明码标价”是违法的。法律对加班费计算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的前提下,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因此,小张的工作日加班工资应在每小时27元以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则更高。这些都远远超出了公司自行制定的标准,且小张按劳取酬,公司不能有加班费封顶的限制。

经过监察员的干预,小张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加班费,而商场也承诺修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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