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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返聘老员工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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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是某摄影公司的资深摄影师,在业界小有名气。退休后,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代替,所以返聘其回单位工作。在工作中,由于和领导产生摩擦,董某开始消极怠工,并在圈内散播一些单位负面信息。后来,摄影公司决定不再雇佣董某工作,并停止了工资发放。董某以单位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法》为由,将单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董某的劳动者身份是否被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顾名思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法律也无法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关于劳动者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的现象,相关劳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法官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年龄因素和身体因素。在社会生活中也约定俗成了男60岁、女55岁基本要退休的社会共识。由此可以推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返聘此类人员,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求,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而成立民事雇佣关系,按照一般民事争议处理即可。所以本案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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