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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损害公司声誉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公司如果遇到离职员工散布谣言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就如下三个问题分别或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第一,竞业禁止问题。视公司与员工之间有无竞业禁止协议以及违约的约定而定。

第二,商业秘密问题。如果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侵犯商业信誉问题。员工散播谣言侵犯公司的商业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可以该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就侵犯商业信誉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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