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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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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不善,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那么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合法吗?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一、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工资

首先,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则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在几种特定情形下拖欠工资的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同时,结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必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者延长期限超过了30日,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再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工资怎么办

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我们都知道,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这是违法的行为。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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