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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降工资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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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原由就直接降工资的行为一般是不允许存在的,所以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就降工资是违法的。孕妇在孕期中是手保护的,当然包括产假,在产假的时候是不允许降工资的。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孕期被降工资如何维权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而且也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降低其工资。对于在孕期或哺乳期,且合同到期的女职工,单位如果不想再与其继签合同,那么可以与女职工签订一份到哺乳期结束为限的劳动合同,或将到期合同顺延到哺乳期结束。

所谓顺延是指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即相应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视为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续签是指现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包括期限等合同条款可能都会变更。这个与保险没有联系,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按劳动法精神,哺乳期为产后1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个人都需要考虑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可以选择劳动合同顺延或续签,若其选择顺延,则可能有两种考虑:一是等到哺乳期结束后再决定是否和你朋友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和你朋友终止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同是孕妇也可以提起上诉,表达自己的诉求

维权的历史发展

维权是中国2000年代产生出的特有新词,而西方学者要到2000年代中期才注意到此新词所代表的社会及文化意义;而在历史发展上,“维权”一词渐渐比其他的类似词汇如“护权”及“维护权利”更常被使用,在2000年左右从缩略词变成一个新词。 根据一项研究,维权一词在1992年以前完全没有出现过在《人民日报》,而后在时间上和和谐社会一词有类似的起落。在2004年至2006年间,当中国政府提倡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维权日”受到大量使用,然而在2006年后,维权一词一方面扩散到更多在消费者保护之外的其他领域,一方面总体的使用频率也逐年减少。

维权一词于2000年代中期后较少被政策提及的可能原因,当时刚建立的胡温体制开始采用较为民粹的施政策略,而使维权一词从原来较具正面或中立的意涵被重新框架为较具负面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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